黑龙江省依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黑0223民申1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齐齐哈尔市宏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齐齐哈尔市建华区西二道街14号。
法定代表人:赵永志,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依安县鑫达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依安县中心镇建设村。
法定代表人:刘立辉,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富裕县天成建设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富裕县富裕镇南四小区1号楼。
法定代表人:李国勇,经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齐齐哈尔市宏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依安县鑫达商砼有限公司、富裕县天成建设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8)黑0223民初98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齐齐哈尔市宏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1.申请人是受害方应当得到赔偿。申请人是施工人,只提供劳务,施工中因出现意外事件工程监理下令停止施工,申请人必须执行,停工一个多月给申请人造成损失,应由监理机构及砼提供者承担赔偿责任。2.查明事件原因的责任在监理方和质检机关。施工中出现的意外事件,监理方及县级政府主管部门无法解释原因,但对此事件成因及责任应予确定。本事件中有管理职权和监管职权的二方不对此予以确认和鉴定。申请人认为,该事件的责任亦不应由申请人承担。因此,请求撤销原判决,判令二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的全部损失。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本案中,案件原审法院为依安县人民法院,申请人接收判决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向原审法院提出再审申请,依本条规定,现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各方均为法人,应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而非原审法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齐齐哈尔市宏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王伟明
审判员 李丽娜
审判员 刘 佳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