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0106执10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南京宝泰特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湖路29号。
法定代表人:邓宁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玮,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学,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新疆圣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吐鲁番市托克逊县阿拉沟沟口。
法定代表人:陈勇江,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于2021年4月29日作出的(2021)新0106民初3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1月17日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994606.10元,执行费12346.00元,已执行到位719516.68元,尚未执行的标的275089.42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对本案被执行人采取以下措施: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多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分别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不动产信息、网络资金、车辆信息、证券信息、保险信息、税务信息、工商信息、民政信息;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及财付通账户本院均已冻结;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到被执行人新疆圣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有哈佛牌×××号车辆、依维柯牌×××号车辆,本院已查封,因车辆未能实际控制,故不能处置变现;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未查到被执行人新疆圣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保险、等其他财产信息;本院于2022年4月26日查询被执行人新疆圣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不动产信息,被执行人新疆圣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有不动产信息,本院已查封,因本院属于轮候查封,故不能处置变现,本院于2022年6月28日委托查询被执行人新疆圣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不动产信息,被执行人新疆圣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有土地,本院已查封,因本院属于轮候查封,故不能处置变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已依申请人申请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被执行人发布了限制消费令。
对上述案件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22年7月14日通知申请人,申请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且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对此予以认可,且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2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雷 俊
审判员 王在江
审判员 徐 凤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谢忠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