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宝泰特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南京宝泰特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盐城恒盛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922民初5206号
原告:南京宝泰特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湖路29号。
法定代表人:邓宁嘉,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盐城恒盛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滨海县滨淮镇头罾村(盐城市沿海化工园区)。
法定代表人:李勇,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南京宝泰特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盐城恒盛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立案。原告南京宝泰特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宝泰特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主动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宝泰特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582元,减半收取3291元,由原告南京宝泰特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范宇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四日
法官助理 鞠燕华
书 记 员 徐卓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