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0121民初1826号
原告:河北某路桥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海道69号科技大厦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某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信都区公园东街与莲池大街交叉口永辉金融港三层西南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xxxxxxxxxxxx。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河北某路桥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8月11日立案。原告河北某路桥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于2025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河北某路桥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某路桥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8元,由河北某路桥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核对位置]
法官助理***
书记员李春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