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冀0391执恢138号
申请人:***,男,汉族,1977年11月22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
被执行人:秦皇岛路桥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所在地秦皇岛市海港区红旗路1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李东河,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冀0391民初1723号、(2017)冀03民终1028号,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秦皇岛路桥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划拨被执行人秦皇岛路桥建设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秦皇岛路桥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牌照号的×××号、×××号、×××号、×××号、×××号、×××号、×××号、×××号、×××号、×××号、×××号、×××号、×××号、×××号、×××号、×××号、×××号、×××号、×××号、×××号、×××号、×××号、×××号、×××号、×××号、×××号、×××号、×××号、×××号、×××号、×××号、×××号、×××号、×××号、×××号、×××号小型汽车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孙文进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