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龙腾输送设备有限公司

德清县鼎鑫铸造有限公司与杭州龙腾输送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浙0521民初3524号之一
原告:德清县鼎鑫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德清县雷甸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沈富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杭州龙腾输送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仁和街道仁良路289号1幢。
法定代表人:许立,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德清县鼎鑫铸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龙腾输送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0日立案。2017年11月13日,原告德清县鼎鑫铸造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且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德清县鼎鑫铸造有限公司要求撤回本案起诉的申请出于自愿,且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德清县鼎鑫铸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200元,减半收取1600元,财产保全费1470元,合计人民币3070元,由原告德清县鼎鑫铸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陶志林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嵇 阳
代书记员 范荣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