擎天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擎天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陕西喜嘉彩新型材料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粤0114民初14360号之一 原告:擎天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沙田镇立沙东路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056559428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陕西喜嘉彩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新市街办郝邢村工业园汉兴南北大道东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5MA6WKT902M。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7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宁县。 原告擎天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喜嘉彩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9日立案。原告擎天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擎天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提出撤回对被告陕西喜嘉彩新型材料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擎天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214.5元,财产保全费2224.5元,由原告擎天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