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粤0114民初7748号之一
原告:擎天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沙田镇立沙东路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0565594288。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无锡市祉丁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玉祁街道黄泥坝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7990611962。
法定代表人:***。
原告擎天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无锡市祉丁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6日立案。原告擎天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擎天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60.5元,由原告擎天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