擎天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擎天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大冶瑞隆粉末涂料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114民初5699号之一
原告:擎天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沙田镇立沙东路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0565594288。
法定代表人:张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娜莉,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莉莉,该公司员工。
被告:大冶瑞隆粉末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大冶市罗家桥街道铜源西路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2810905926519。
法定代表人:刘秋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帮华,湖北远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柯锐峰,男,1982年5月1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北省大冶市。
原告擎天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大冶瑞隆粉末涂料有限公司、柯锐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7日立案。原告擎天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擎天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是其自行处分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擎天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及保全费3473元,由原告擎天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黄万胜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黄结英
黄丽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