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603民初1746号
原告:上海颂益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358-368号4幢1层E区J921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4591602133U。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北京盈科(上海)律所律师。
被告:***,男,1958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
被告:上海亚新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江场西路395号12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8134692057D。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上海颂益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亚新城市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2日立案受理。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4年3月11日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颂益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颂益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二四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