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6民初28014号
原告:上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云岭东路89号11层1125室。
法定代表人:朱先玲,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琪,上海陆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玉冰,上海陆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亚新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江场西路395号126室。
法定代表人:章长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育申,男,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楼素芬,上海海业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亚新城市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7日立案受理。2022年11月11日,原告将某请求变更为要求被告支付100元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上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魏 凯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李 航
书 记 员 朱韵卿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