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亚新城市建设有限公司

上海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亚新城市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6民初30243号
原告:上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云岭东路89号11层1125室。
法定代表人:朱先玲,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玉冰,上海陆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亚新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江场西路395号126室。
法定代表人:章长松。
原告上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亚新城市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上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万健健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沈 晔
书 记 员 黄 璐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