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亚新城市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20民初9750号
申请人:***,男,1966年8月2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辉,上海市鹤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东平镇东风公路399号5316室。
法定代表人:刘友俊。
被申请人二:上海亚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江场西路395号126室。
法定代表人:章长松。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海亚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海亚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1,700,000元(以下币种同)的财产进行冻结、查封。申请人以购买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的方式,由案外人华安XX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为本次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海亚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700,000元,或查封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林庆强
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
法官助理 沈 严
书 记 员 沈 严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