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20民初9750号之二
原告(反诉被告):***,男,1966年8月2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辉,上海市鹤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东平镇东风公路399号5316室。
法定代表人:刘友俊,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卫平,上海景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亚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江场西路395号126室。
法定代表人:章长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育申,男,上海亚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海亚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因本案事实不易查明,但法律适用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 判 员 林庆强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沈 严
书 记 员 沈 严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