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亚新城市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合伙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沪0120民初811号





原告:***,女,1971年10月1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宫玉涛,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胤瑛,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1月1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卫平,上海景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海康都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金钱公路XXX号XXX幢XXX室。
法定代表人:金仁友,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羽鸿,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伟能,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海亚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江场西路XXX号XXX室。
法定代表人:章长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楼素芬,上海海业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育申,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第三人上海康都置业有限公司、上海亚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方 煜






审 判 员


盛 庆






人民陪审员


顾月莲






书 记 员


陈 晨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