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景上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景上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与重庆山水主题小镇乐园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渝0120民初8855号
原告:上海景上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科福路358、368号4幢1层E区J59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4754304940Q。
法定代表人:王媛媛。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玮,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文洁,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山水主题小镇乐园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璧泉街道双星大道369号后勤大楼C区3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7MA5UFF9U9N。
法定代表人:李李。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格,男,汉族,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上海景上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山水主题小镇乐园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余玮,被告委托代理人何格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景上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宣传片制作费用39000元;2、判决被告支付原告以39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日万分之一计算的违约金;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12月12日,山水文旅投资(北京)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重庆山水主题小镇宣传片委托制作合同》(以下简称“原合同”),约定该公司委托原告制作重庆山水主题小镇宣传片,总费用为390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已按合同约定向该司提交了宣传片成稿,但制作费尾款39000元一直未支付。2017年4月5日,山水文旅投资(北京)有限公司、重庆山水主题小镇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原告三方签订补充协议,将原合同甲方主体变更为重庆山水主题小镇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2017年9月19日,重庆山水主题小镇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重庆山水乐居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原告三方签订补充协议,将原合同甲方主体变更为重庆山水乐居建设发展有限公司;2019年10月22日,重庆山水乐居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被告、原告三方签订补充协议,将原合同甲方主体变更为被告。被告应为原合同项下未支付款项39000元的支付主体。但经原告多次催告,被告仍未支付该笔费用。
被告重庆山水主题小镇乐园综合开发有限公司答辩称,原告所要求支付的合同尾款39000元,没有达到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被告没有收到原告提供的宣传片成稿,被告也没有收到原告提交的对应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被告不存在逾期付款。法庭辩论终结前,被告重庆山水主题小镇乐园综合开发有限公司表示对付款金额无异议,但是无法确定付款时间。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12日,山水文旅投资(北京)有限公司(甲方)与原告上海景上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乙方)签订《重庆山水主题小镇宣传片委托制作合同》一份,约定甲方委托乙方制作重庆山水主题小镇宣传片制作项目,约定制作费用总计390000元;在合同签订生效后7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的50%作预付款,乙方提供B-copy(最终成片)经甲方确认后7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至合同价款的90%,乙方按照甲方要求时间将合同第一条约定的宣传片成稿送达到甲方指定地点且甲方验收合格、书面确认后7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付清合同价款余款;本合同费用系由重庆山水主题小镇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承担,重庆山水主题小镇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注册成立前,本合同进度款由甲方按合同条款据以支付,乙方开具收据给甲方,不开具发票,重庆山水主题小镇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注册成立后,乙方同意,基于本合同,由甲方牵头,会同乙方同重庆山水主题小镇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签订三方补充协议,将合同主体由甲方变更为重庆山水主题小镇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由重庆山水主题小镇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后续费用,相关发票以及此前进度款所未开具的发票,一并开具给重庆山水主题小镇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甲方授权任永志为本合同甲方项目代表,配合乙方工作,负责日常沟通;若甲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款项,而导致乙方遭受损失,每延误一日,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相当于制作应付未付费用万分之一的违约金。
2017年4月5日,山水文旅投资(北京)有限公司、重庆山水主题小镇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原告上海景上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三方签订补充协议,将2016年12月12日,山水文旅投资(北京)有限公司(甲方)与原告上海景上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乙方)签订的《重庆山水主题小镇宣传片委托制作合同》甲方主体变更为重庆山水主题小镇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2019年9月19日,重庆山水主题小镇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重庆山水乐居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原告上海景上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三方签订补充协议,将2016年12月12日,山水文旅投资(北京)有限公司(甲方)与原告上海景上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乙方)签订的《重庆山水主题小镇宣传片委托制作合同》甲方主体变更为重庆山水乐居建设发展有限公司;2019年10月22日,重庆山水乐居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被告重庆山水主题小镇乐园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原告上海景上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三方签订补充协议,将2016年12月12日,山水文旅投资(北京)有限公司(甲方)与原告上海景上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乙方)签订的《重庆山水主题小镇宣传片委托制作合同》甲方主体变更为被告重庆山水主题小镇乐园综合开发有限公司。
2017年7月4日,原告完成了“重庆山水六旗度假区宣传片的“B-copy”制作,由王宏涛代表甲方在《工作确认单》上签字确认。2019年11月12日,原告向张泽彬(单位名称:重庆山水主题小镇乐园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朝阳XXX)邮寄了最终宣传片成稿光盘1份。
原告陈述,2016年12月30日收到报酬195000元、2018年2月5日收到报酬156000元。
被告陈述,第一笔款项是合同金额的50%,由重庆山水主题小镇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支付给原告,第二笔款项是合同金额的40%,由重庆山水乐居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支付给原告,现在已经向原告支付了合同总金额的90%。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重庆山水主题小镇宣传片委托制作合同》、《工作确认单》、快递单、《补充协议》等证据及原、被告陈述等为证。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景上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与山水文旅投资(北京)有限公司签订《重庆山水主题小镇宣传片委托制作合同》,原告承揽了山水文旅投资(北京)有限公司要求制作的重庆山水主题小镇宣传片制作工作,原告与山水文旅投资(北京)有限公司存在承揽合同关系。2017年至2019年期间,通过三次补充协议,被告重庆山水主题小镇乐园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承担了山水文旅投资(北京)有限公司在《重庆山水主题小镇宣传片委托制作合同》中的权利、义务,故本院依法认定原被告双方之间存在承揽合同关系。
根据《重庆山水主题小镇宣传片委托制作合同》的约定制作费用总计390000元;在合同签订生效后7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的50%作预付款,乙方提供B-copy(最终成片)经甲方确认后7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至合同价款的90%。根据原被告双方陈述可确认现甲方已向乙方支付了合同价款的90%,且原告向单位为重庆山水主题小镇乐园综合开发有限公司的张泽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XXX)邮寄了最终宣传片成稿光盘1份,原告举示的证据已达到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能证明原告上海景上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已向《重庆山水主题小镇宣传片委托制作合同》的相对方交付了B-copy(最终成片)。被告在法庭辩论终结前表示对原告请求付款的金额没有异议,故被告重庆山水主题小镇乐园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剩余10%的报酬的条件成立。原告要求被告重庆山水主题小镇乐园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宣传片制作费用39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上海景上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请求判被告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从被告重庆山水主题小镇乐园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对原告上海景上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的付款请求予以确认之日即庭审当日(2020年5月15日)起,按日利率万分之一支持该项请求。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重庆山水主题小镇乐园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景上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报酬39000元;
二、被告重庆山水主题小镇乐园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景上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以未付报酬为基数自2020年5月15日起按日利率万分之一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87.5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442元,由被告重庆山水主题小镇乐园综合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被告重庆山水主题小镇乐园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应随案款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申请执行期限为二年,从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算。
审 判 员 莫婷婷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姜 利
书 记 员 黄麟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