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景上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上海景上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山水文旅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117执1851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景上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4754304940Q,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科福路**********。
法定代表人:王媛媛,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南京山水文旅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7MA1T538L3X,住所地南京市溧水,住所地南京市溧水区永阳街道秦淮大道**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李李,该公司董事长。
关于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景上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南京山水文旅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多次向银行、工商、不动产、车管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南京山水文旅投资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及其它财产情况,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基本账户银行存款,其他银行只有极少量银行存款,不具备执行价值,同时也无相关财产登记情况,经穷尽财产查控措施,也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南京山水文旅投资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上海景上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对执行过程清楚并申请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周荣强
审判员  芮 敏
审判员  卞卫明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夏雨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