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景上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景上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与山水文园凯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05民初6979号

原告上海景上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县科福路358、368号4幢1层E区J596室。

法定代表人王媛媛,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余玮,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贾文洁,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水文园凯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小武基村甲8号5号院1号楼1层105室。

法定代表人李艳敏,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姜涛,男,1977年8月5日出生,汉族,山水文园凯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员工,住辽宁省绥中县。

委托代理人肖瑶,女,1986年12月6日出生,满族,山水文园凯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员工,住河北省保定市北市区。

原告上海景上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景上公司)与被告山水文园凯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亚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景上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凯亚公司支付景上公司制作费110 256.96元;2.请求判令凯亚公司支付景上公司利息(以110 256.96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8年4月25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3.本案的诉讼费由凯亚公司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8年4月,凯亚公司委托景上公司制作山水集团PVCP+产品模型宣传片,约定制作费用为110 256.96元。2018年4月13日,景上公司向凯亚公司提交最终制作完成的宣传片,凯亚公司于2018年4月15日签字确认。凯亚公司至今仍未支付制作费,故景上公司诉至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景上公司提交了微信名为“A王军峰”与微信名为“Amanda”的微信聊天记录,主张凯亚公司的黄静怡通过微信向景上公司发送庄研签字的制作宣传片的任务书、报价单以及黄静怡签字的工作成果确认单,用以证明景上公司与凯亚公司达成委托合同以及凯亚公司确认景上公司交付的工作成果。景上公司还提交1535184007@qq.com向hjyamanda330@126.com发送名为“PVCP产品模型0412.mp4”的电子邮件,用以证明景上公司向凯亚公司交付工作成果。凯亚公司认可黄静怡、庄研曾是其员工,但否认凯亚公司授权庄研、黄静怡签署涉案合同,也否认收到工作成果。本院认为,景上公司提交的证据并不足以证明其与凯亚公司存在其主张的委托合同关系,对于景上公司的起诉,应予驳回。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上海景上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法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金 宏

二〇二一年二月七日

书  记  员   李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