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景上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景上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与海盐融创乐园有限公司等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京0105民初6978号

原告上海景上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科福路358-368号4幢1层E区J596室。

法定代表人王媛媛,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余玮,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贾文洁,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鑫恒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悦海公园海草风情馆10号。

法定代表人李艳敏,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肖瑶,女,1986年12月6日出生,满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北市区。

委托代理人姜涛,男,1977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绥中县。

被告山水文园凯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小武基村甲8号5号院1号楼1层105室。

法定代表人李艳敏,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肖瑶,女,1986年12月6日出生,满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北市区。

委托代理人姜涛,男,1977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绥中县。

被告海盐融创乐园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海盐县武原街道兴业路东、谢家路西银都大厦主楼2101-1室。

法定代表人周鼎易,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凤瑶,女,1991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海盐县秦山街道长川坝社区。

委托代理人丁善超,男,1988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

被告南京山水文旅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永阳街道秦淮大道288号。

法定代表人李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肖瑶,女,1986年12月6日出生,满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北市区。

委托代理人姜涛,男,1977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绥中县。

被告重庆山水主题小镇乐园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璧泉街道双星大道369号后勤大楼C区302。

法定代表人李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肖瑶,女,1986年12月6日出生,满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北市区。

委托代理人姜涛,男,1977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绥中县。

原告上海景上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景上公司)与被告山东鑫恒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恒公司)、山水文园凯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亚公司)、海盐融创乐园有限公司(原名海盐山水文旅主体乐园开发有限公司,2020年6月29日改为现名,以下简称融创公司)、南京山水文旅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旅公司)、重庆山水小镇乐园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镇乐园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金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景上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余玮、贾文洁,鑫恒公司、凯亚公司、文旅公司、小镇乐园公司共同的委托代理人肖瑶,融创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朱凤瑶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景上公司诉称:2017年、2018年期间,景上公司分别与凯亚公司、融创公司、文旅公司、小镇乐园公司签订16份委托制作合同,凯亚公司、融创公司、文旅公司、小镇乐园公司委托景上公司制作视频、宣传片等,景上公司提交制作成果后,凯亚公司、融创公司、文旅公司、小镇乐园公司未支付制作费用。2019年3月15日,景上公司与鑫恒公司、凯亚公司、融创公司、文旅公司、小镇乐园公司签订《景上公司抵房协议书》,约定将原16份合同项下景上公司应收款4 762 433元冲抵景上公司指定购买人向鑫恒公司购买威海山水文园福海小区5号楼1单元301号、6号楼1单元501号房屋的购房款,原16份合同项下剩余景上公司应收款40 557.37元由凯亚公司、融创公司、文旅公司、小镇乐园公司中的一方支付给景上公司。经查询,威海山水文园福海小区5号楼1单元301号、6号楼1单元501号房屋已于2019年6月27日被鑫恒公司抵押给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该两套房屋抵偿制作费的目的已不能实现。现景上公司起诉,请求法院判令鑫恒公司、凯亚公司、融创公司、文旅公司、小镇乐园公司共同支付景上公司制作费4 762 433元,凯亚公司、融创公司、文旅公司、小镇乐园公司共同支付景上公司剩余制作费40 557.37元。

鑫恒公司辩称:签订《景上公司抵房协议书》后,景上公司未提供购房人员信息,导致该协议未履行。《景上公司抵房协议书》无法履行,景上公司与凯亚公司、融创公司、文旅公司、小镇乐园公司应按原16份合同履行,鑫恒公司无需承担责任。

凯亚公司辩称:同意鑫恒公司的答辩意见。

融创公司辩称:根据《景上公司抵房协议书》的约定,凯亚公司、融创公司、文旅公司、小镇乐园公司应支付景上公司的制作费4 762 433元,与凯亚公司、融创公司、文旅公司、小镇乐园公司代景上公司支付购房款相抵消,抵消权是形成权,一经通知即生效,不可撤销,故凯亚公司、融创公司、文旅公司、小镇乐园公司应支付景上公司制作费4 762 433元的债务已经消灭。景上公司应向鑫恒公司主张交付房屋,如无法交付房屋,系鑫恒公司违约,景上公司应向鑫恒公司主张违约责任。鑫恒公司将涉案房屋抵押给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并不能认定为无法交付房屋,只要鑫恒公司还款,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解除抵押,即可交付房屋。根据《景上公司抵房协议书》的附件,抵房协议履行后,融创公司并没有剩余预付款,故融创公司不应承担支付剩余制作费40 557.37元的责任。即使景上公司基于原16份合同主张权利,融创公司也仅对自己的欠款承担支付义务,景上公司要求融创公司与其他公司共同支付于法无据。

文旅公司辩称:同意鑫恒公司的答辩意见。

小镇乐园公司辩称:同意鑫恒公司的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9年3月15日,凯亚公司(甲方)、融创公司(乙方)、文旅公司(丙方)、小镇乐园公司(丁方)、景上公司(戊方)、鑫恒公司(己方)签订《景上公司抵房协议书》,约定鉴于:1.甲戊双方于2017年11月22日签订了《集团拓展宣传片委托制作合同》,合同编号“SS-KY-集团J附合-2017017号”;2.甲戊双方于2018年3月13日签订了《山水文园集团拓展片修改及配音第二轮修改制作合同》,合同编号“SS-KY-集团-YM合-2018003号”;3.甲戊双方于2018年9月7日签订了《三大IP视频一分钟版汇报宣传片制作委托制作合周》,合同编号“SS-KY-集团—YM合-2018023号”;4.甲戊双方于2018年10月19日签订了《全国七个布点整体预览和单个项目简单介绍视频委托制作合同》,合同编号“SS-KY-集团-YM合-2018030号”;5.甲戊双方于2018年11月26日签订了《山水文园集团配音项目制作服务合同》,合同编号“SS-KY-集团—YM合-2018033号”;6.乙戊双方于2018年5月13日签订了《浙江山水主题小镇宣传片及美国六旗乐园宣传片第二轮修改制作合同》,合同编号“SS-HZKF-主题乐园项目—YM合-2018002号”;7.乙戊双方于2018年9月13日签订了《浙江山水主题小镇省长汇报宣传片第四次修改制作含网》,合同编号“SS-HZKF-主题乐园—YM合-2018010号”:8.乙戊双方于2018年9月13日签订了《浙江山水主题小镇省长汇报宣传片第五次修改制作合同》,合同编号“SS-HZKF-主题乐园—YM合-2018011号”;9.乙戊双方于2018年9月14日签订了《山水文园六旗拓展视频委托制作合同》,合同编号“SS-HZKF-主题乐园-YM合-2018012号”;10.戊双方于2018年10月19日签订了《浙江山水主题小镇省长汇报宣传片第三次修改制作委托制作合同》,合同编号“SS-HZKF-主题乐园—YM合-2018013号”;11.乙戊双方于2018年12月21日签订了《各类视频更新修改项目制作服务合同》,合问编号“SS-HZKF-主题乐园—YM合-2018014号“;12.乙戊双方于2018年12月29日签订了《山水文园核心产业群项目视频制作委托制作合同》,合同编号“SS-HZKF-主题乐园-YM合-2018015号”;13.丙戊双方于2018年1月15日签订了《南京溧水山水主题小镇剪辑片委托制作合同之补充协议一》,合同编号“SS-WL-溧水—YM合-2017001-2号”:14.丙戊双方于2018年5月14日签订了《南京山水主题小镇剪辑片制作及宣传片第二伦修改追加制作合同》,合同编号“SS-NJWL-溧水-YM合-2018002号”;15.丙戊双方于2018年9月14日签订了《南京溧水主题小镇宣传片第三伦修改项目委托制作合同》,合同编号“SS-NJWL-溧水-YM合-2018005号”;16.丁戊双方于2017年10月24日签订了《重庆山水主题小镇宣传片委托追加制作合同》,合同编号“SS-CQKF-重庆项目-YM合-2017002号”。以上16份法律文书以下统一简称“原合同”,原合同项下的戊方应收款项共计4 803 010.37元。现甲、乙、丙、丁、戊、己六方就原合同项下的戊方应收款项冲抵戊方购买威海山水文园福海小区项目2套房屋的购房款事宜,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戊方申请以本协议附件2中所列的原合同项下的应收款项4 762 433元作为戊方指定的购买人购买己方的位于山东省威海市经区皇冠街道清华街的“威海山水文园福海小区”项目5号楼1单元301号、6号楼1单元501号房屋(以下简称两套房屋)的购房款,两套房屋总价款4 762 433元。己方承诺该两套房屋所占用的土地已依法取得【山水文园福海小区】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性质为【住宅】,并依法进行了土地使用权登记取得土地证。该房屋已经复核(预售/出售)条件。甲、乙、丙、丁、己方同意戊方以本协议附件2中所列的原合同项下戊方应收的款项含税4 762 433元作为冲抵戊方指定的购买人购买上述两套房屋的应付等额购房款,即甲、乙、丙、丁方不需另向戊方支付上述款项,上述工程款转为甲、乙、丙、丁方代戊方指定购房人向已方支付的等额购房款,作为甲、乙、丙、丁方与己方的往来款项。原合同项下戊方应收工程款冲抵戊方指定购买人购买房屋的等额购房款后,原合同项下的剩余应收款为40 557.37元,由甲、乙、丙、丁其中一方支付给戊方,支付时间及支付方式由甲、乙、丙、丁方与戊方在本协议签订后15个工作日内另行签订补充协议。戊方向甲、乙、丙、丁、已方承诺并确认,原合同项下戊方应收款项冲抵戊方指定购买入购买上述两套房屋的购房款的行为是建立在戊方自愿的基础上,除甲、乙、丙、丁、已方原因外,由此产生的戊方与购买入之间的问题或纠纷,均与甲、乙、丙、丁、己方无关,由戊方自行解决。戊方须在本协议签订生效后,向甲、乙、丙、丁、己方提供经戊方盖章确认的指定购买人的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及身份证号码等)并可在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或《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分别变更一次指定购买人主体(仍需提供盖章的申请文件并经甲、乙,丙、丁方确认资料无误后方可配合更改)。己方须指定威海山水文园福海小区项目专人协助戊方及其指定购买人看房、讲解、咨询。甲、乙、丙、丁、己方应在收到戊方书面变更通知后7个工作日内配合签署《商品房预售合同》或《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在《商品房预售合同》或《商品房买卖合同》签署后及时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等相关事宣。甲、乙、丙、丁、戊、已六方同意戊方指定的购买人购买该两套房屋的购房款由购买人直接支付给戊方,同时由己方向购买人出具购房款发票。但无论戊方指定的购买人实际支付给戊方的购房款金额为多少或己方向戊方指定购买人出具的购房发票金额为多少,均视为甲、乙、丙、丁方已按照原合同约定向戊方支付4 762 433元的应付款项。3、戊方应督促其指定购买入须按法律规定、《商品房预售合同》或《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支付购房相关的物业费、税费等相关费用。4、戊方同意,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除因甲、乙、丙、丁方原因造成该两套房屋被司法机构采取查封、保全等强制措施进而导致该两套房屋无法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或《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的情况外,戊方任何时候均不再向甲、乙、丙、丁方主张本协议附件2所列的原合同项下戊方应收的4 762 433元款项及对等应付款的违约责任(如有),有关房屋的质量、风险、责任及其他争议等均依据《商品房预售合同》或《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相关约定执行,戊方均不得主张撤销本协议或本协议无效,从而否定本协议约定的应付款项与购房款抵销行为。5、本协议是原合同的重要补充,若本协议内容与原合同不一致时以本协议为准,其他未在本补充协议中表述的条款按照原合同执行。附件1:购房明细确认单(共1页);附件2:应付款项冲抵购房款明细表(共5页)。该协议附件1购房明细确认单列明了山水文园福海小区5号楼1单元301号、6号楼1单元501号两套房屋,总价4 762 433元,落款处签字人注明的时间是2019年1月24日。该协议附件2工程款冲抵购房款明细单共5页,其中1页列明了16份合同的价款共计4 803 010.37元,未付金额共计4 803 010.37元,冲抵后的剩余未付款金额均为0元,落款处签字人注明的时间最晚的是2019年2月13日;其余4页是与上述1页列明的相同的16份合同明细表,价款共计4 803 010.37元,未付金额共计4 803 010.37元,冲抵后的剩余未付款金额均为0元,落款处签字人注明的时间均为2019年1月。

2019年6月27日,鑫恒公司办理了将威海山水文园福海小区5号楼1单元301号、6号楼1单元501号两套房屋抵押给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的抵押登记。

诉讼中,景上公司提交其于2019年10月28日向鑫恒公司、凯亚公司、融创公司、文旅公司、小镇乐园公司出具的告知函,以及寄送告知函的快递单、查询单,用以证明其将房屋购买人的身份信息告知鑫恒公司、凯亚公司、融创公司、文旅公司、小镇乐园公司。鑫恒公司、凯亚公司、文旅公司、小镇乐园公司认可收到告知函,融创公司主张其未收到告知函。

上述事实,有《景上公司抵房协议书》,房屋限制信息查询结果,告知函及快递单、查询单,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景上公司与鑫恒公司、凯亚公司、融创公司、文旅公司、小镇乐园公司签订的《景上公司抵房协议书》,内容、形式均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属有效。该协议约定景上公司指定的购房人向鑫恒公司购买山水文园福海小区5号楼1单元301号、6号楼1单元501号两套房屋的购房款冲抵凯亚公司、融创公司、文旅公司、小镇乐园公司应支付景上公司的工程款4 762 433元,并约定“除因凯亚公司、融创公司、文旅公司、小镇乐园公司原因造成该两套房屋被司法机关采取查封、保全等强制措施进而导致该两套房屋无法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或《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的情况外,景上公司任何时候均不再向凯亚公司、融创公司、文旅公司、小镇乐园公司主张景上公司应收的4 762 433元及对等应付款的违约责任(如有)”,现鑫恒公司无法与景上公司指定的购房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是由于鑫恒公司将房屋抵押给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造成的,并非是由于凯亚公司、融创公司、文旅公司、小镇乐园公司的原因而使房屋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故景上公司不能向凯亚公司、融创公司、文旅公司、小镇乐园公司主张该款项权利,这一损失结果是鑫恒公司造成的,故鑫恒公司应向景上公司赔偿该4 762 433元。景上公司要求凯亚公司、融创公司、文旅公司、小镇乐园公司支付该4
762 433元,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协议约定“景上公司在原合同项下的剩余应收款为40 557.37元,由凯亚公司、融创公司、文旅公司、小镇乐园公司其中一方支付给景上公司,支付时间及支付方式由凯亚公司、融创公司、文旅公司、小镇乐园公司与景上公司在本协议签订后15个工作日内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但凯亚公司、融创公司、文旅公司、小镇乐园公司与景上公司并未签订补充协议,故凯亚公司、融创公司、文旅公司、小镇乐园公司均有义务给付景上公司该40 557.37元,景上公司要求鑫恒公司支付40 557.37元,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山东鑫恒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上海景上数码科技有限公司4 762 433元;

二、被告山水文园凯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海盐融创乐园有限公司、南京山水文旅投资有限公司、重庆山水小镇乐园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上海景上数码科技有限公司40 557.37元;

三、驳回原告上海景上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 549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山东鑫恒置业有限公司负担49 799元(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由被告山水文园凯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海盐融创乐园有限公司、南京山水文旅投资有限公司、重庆山水小镇乐园综合开发有限公司负担75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金 宏

二○二一年二月七日

书  记  员   李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