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皖0604民初851号
原告:安徽北科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新蔡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海山诚石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角门19号院1号楼4层401内10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安徽北科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海山诚石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权利的有效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北科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计212.5元,由原告安徽北科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