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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生态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京0112民初5690号 原告:xx生态公司 被告:付xx。 原告xx生态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付xx(以下简称被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xx年x月xx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独任制xx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7万元;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借款利息,以10万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xx年xx月xx日起支付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5万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xx年xx月xx日支付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2万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xx年xx月xx日支付至实际付清之日止;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xx年xx月xx日,被告向原告公司借款人民币10万元;2021年4月8日被告向原告公司借款人民币5万元;2022年5月9日,被告通过原告公司负责人转账向原告公司借款人民币2万元。至今上述共计17万元款项经催促仍未归还,故诉至法院。 被告未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xx年xx月xx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收条》,载明:今收到北京xx有限公司暂借款壹拾万元,定于xx年xx月xx日前归还。被告签字、按手印。同日,原告通过中国农业银行向被告转账10万元。 2021年4月8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载明:今收到北京xx有限公司人民币伍万元整,定于xx年xx月xx日前归还。被告签字、按手印。同日,原告通过中国农业银行向被告转账5万元。 2022年5月9日,原告实际控制人单某向被告转账2万元。单某出具情况说明,陈述其个人系代表原告借款给被告,单某个人不向被告主张2万元债权。原告还提交了单某与被告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2022年6月8日单某告知被告按照约定应于2022年5月14日还款,被告已经失约,被告表示孩子出院后处理完就转过去。 另查,北京xx有限公司于xx年xx月xx日经北京市xx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名称变更为xx生态公司。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举证质证的权利。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中,原告提交的《收条》、《借条》、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借款单复印件以及农行业务回单等证据可以相互印证,足以证明被告与原告存在借款事实。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现被告拖欠借款未还,不妥。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及逾期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xx条、第xx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xx条、第xx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付xx返还原告xx生态公司借款本金17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清; 二、被告付xx支付原告xx生态公司逾期还款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自xx年xx月xx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50000元为基数,自xx年xx月xx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20000元为基数,自xx年xx月xx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xx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00.00元,原告xx生态公司已垫付,被告付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将案件受理费3700元支付给原告xx生态公司。 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判决书的公告费用由被告付xx承担,具体金额以人民法院报收费票据载明金额为准。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吴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