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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某有限公司;西南某有限公司;中建某建设有限公司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川0107民初25171号 原告:中国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闻(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南某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高某,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中建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文安县。 法定代表人:段某,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闻(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国某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南某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建某建设有限公司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15日立案,2024年12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25年3月26日,原告中国某有限公司书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41054元,减半收取70527元,由原告中国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