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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中信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与贵阳海庭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黔0102民初10303号 原告:安徽省中信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以下简称中信消防公司),住所地贵阳市南明区花溪大道北段667号。 负责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贵州黔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阳海庭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庭公司),住所地贵阳市南明区护国路82号香格里拉大厦21层4号[大南社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职务:法务。 委托代理人:***,职务:项目部经理。 第三人:贵阳卓信建设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信公司),住所地贵阳市云岩区延安中路1号振华科技大厦A楼31-1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职务:员工。 原告中信消防公司诉被告海庭公司及第三人卓信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信消防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被告海庭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第三人卓信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信消防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立即支付给原告工程欠款2670441.57元并从2019年5月1日起按每天0.3%支付延期支付补偿金至所有工程欠款支付完毕之日止。二、判令被告立即赔偿原告停工损失、资金占用损失、逾期付款补偿金等各项损失暂计算为1246727.79元,该损失应计算支付至所有款项支付完毕之日止。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被告位于贵阳市××区××**路××号**.龙庭C区地块C1、C2、C3栋及地下车库、商业一、二层消防施工因工期紧张,经原、被告协商一致后,原告于2017年6月先进场施工,在具体的工程量、工程单价需审计确定,2017年7月12日,原、被告先签订一份《大地碧***消防安装工程框架协议》,2017年8月18日,被告委托的工程造价结算审核报告书出具,2017年10月24日,原被告确认按审计报告签订书面协议,2017年10月23日,原被告正式签订书面《**.龙庭C区地块消防工程施工合同》,合同主要内容为被告将其位于贵阳市××区××**路××号**.龙庭C区地块C1、C2、C3栋及地下车库、商业一、二层消防施工图范围的工程发包给原告施工。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同约定履行了自己的义务,但被告一直没有按合同约定按期支付工程价款且期间因被告原因导致多次停工,2018年5月1日起全面停工,2018年8月30日,政府出面协调,2018年9月复工一个月,后该工程全面停工至今,已完工的进度款未按约定支付。故诉至法院,诉请如前。庭审中,原告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金额为2537899.98元,并变更为从起诉之日起计算延期支付补偿金;第二项诉讼请求金额变更为逾期付款损失619611.41元,停工工人值班损失219200元,后又撤回逾期付款损失的诉讼请求。 被告海庭公司辩称,我方已付对方2623193.56元,原告主张的3%支付补偿金及第二项资金占用费损失、逾期损失属于重复计算,停工损失质证时再答辩,支付补偿金应当从起诉之日起计算。 第三人卓信公司辩称,无异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于2017年6月进场施工,2017年10月23日,原、被告签订《**.龙庭C区地块消防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被告(发包方)将其位于贵阳市××区××**路××号**.龙庭C区地块C1、C2、C3栋及地下车库、商业一、二层建筑的消防工程(以下简称案涉工程)发包给原告(承包方)施工,合同第四条“1、本合同采用总价包干价的方式进行承包(附合同项目工程预算书)包干总价为:结算审计价+工程检测费+C1-C2栋资料费用+整改部分难度系数费=582.1万+68000㎡*3元/㎡+45000㎡*2元/m2=611.5万。”;第十四条“……甲方延期支付工程款,从应付款最后期限之日(即:进度款此月30日;结算款在验收意见书合同日期后,双方完成核对,出具报告后30天日历天)起应每天按当次拨款总额的0.3%支付乙方作为补偿金。”合同同时对付款方式、双方的权利及义务等内容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同约定履行了自己的义务,但被告未按约支付工程款,且导致工程停工至今。2019年9月广西建通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贵州分公司就案涉工程出具《工程结算审核报告书》,载明案涉工程审定金额为4835881.21元,同时在审核说明第4.1***“合同中第四项涉及的294000元的工程资料费、检测费、验收费用是帮前期消防施工单位补做已完成工程量的资料费、检测费及总验收费用。不在本次工程量审计范围以内,该笔费用由甲乙双方自行按合同履行。”。同时在该《工程结算审核报告书》中的《建设工程造价编审确认表》经原、被告及案外人广西建通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贵州分公司共同**确认案涉工程审定金额为4835881.21元。庭审中,原告主张本案工程总价款应为4835881.21元+294000元=5129881.21元,扣除原告收到被告支付工程款2623193.56元,原告主张欠付工程款金额为2506687.65元。被告表示认可。 另查明,案涉工程停工期间因停工、误工、窝工事宜导致原告产生796个工日的人工费支付共计159200元。 上述事实,有《**.龙庭C区地块消防工程施工合同》、《工程结算审核报告书》、工程签证单、收款收据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原、被告双方签订《**.龙庭C区地块消防工程施工合同》,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具有法律约束力。原告依约施工,被告未按约支付工程款,现原告诉请被告支付欠付工程款2506687.65元,合理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从起诉之日起按每天0.3%支付延期支付补偿金(资金占用费)的诉讼请求。因合同约定明显过高,被告对此提出异议。故对原告该项主张,本院支持从2019年5月30日起以2506687.65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关于原告诉请的停工损失219200元,根据原告提供的签证单、收款收据以及当事人陈述,本院支持159200元。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贵阳海庭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省中信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工程欠款2506687.65元及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从2019年5月30日起以2506687.65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贵阳海庭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安徽省中信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工程停工损失159200元。 三、驳回原告安徽省中信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069元,由被告贵阳海庭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2978元,由原告安徽省中信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负担6091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贵阳海庭置业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在履行上述义务时一并给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