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281民初1959号之一
原告:浙江日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泗门镇工业区四海大道7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691393674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浙杭(余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浙杭(余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迪俊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新碶街道进港中路281弄249号5幢24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6570548799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宇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宇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日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迪俊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3日立案。原告浙江日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浙江日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日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日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四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