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安超重型机械有限公司

2019黑0206执保2号富重传动诉神鹰航空与安超重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黑0206执保2号
申请人:齐齐哈尔市富重传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和平办事处经济开发区龙马大道西侧。
法定代表人:王立新,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东亮,系该公司副经理。
被申请人:洛阳神鹰航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西苑路付6号。
法定代表人:仝进生,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洛阳**重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安县洛新工业区双湘路。
法定代表人:秦超贤,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齐齐哈尔市富重传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洛阳神鹰航空科技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洛阳**重型机械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申请人齐齐哈尔市富重传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将被申请人洛阳神鹰航空科技有限公司及被申请人洛阳**重型机械有限公司的银行基本存款账户予以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申请人洛阳**重型机械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华山支行存款账号内资金予以冻结,冻结金额人民币355,200.00,冻结期限为一年。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佟丰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汪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