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703民初1333号
原告:***,男,汉族,1970年1月1日出生,现住张家口市宣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家口市桥西区市政工程管理处,住所地张家口市桥西区西坝岗白山路府*号。
原告***诉被告张家口市桥西区市政工程管理处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审理费781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