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703民初1334号
原告:张家口达峰建筑绿化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家口市桥西区市政工程管理处
原告张家口达峰建筑绿化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家口市桥西区市政工程管理处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9日立案,原告张家口达峰建筑绿化服务有限公司2019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家口达峰建筑绿化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审理费3196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