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703财保68号
申请人:***,男,1959年5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尚义县。
被申请人:张家口市桥西区市政工程管理处,住所地张家口市桥西区西坝岗白山路副5号。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
申请人***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张家口市桥西区市政工程管理处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258108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提供其名下冀G×××××五菱牌客车,***(与申请人系父女关系)自愿提供其名下冀C×××××帕萨特轿车,为该诉前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了使案件审结后能够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张家口市桥西区市政工程管理处名下银行存款258108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保全费1810元由申请人先行缴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