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崇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张家口市桥西区市政工程管理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703民初874号
原告:张家口市崇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崇礼县崇礼区西湾子镇长青路十字街口,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被告:张家口市桥西区市政工程管理处,
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西坝岗路21号,
法定代表人:***,该处处长。
张家口市崇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张家口市桥西区市政工程管理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日立案。原告张家口市崇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张家口市崇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200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