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703民初970号
原告:经济开发区鑫发通信工程施工队。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张家口市桥西区市政工程管理处。
原告经济开发区鑫发通信工程施工队与被告张家口市桥西区市政工程管理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8日立案。原告经济开发区鑫发通信工程施工队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经济开发区鑫发通信工程施工队撤诉。
案件受理费4420元,减半收取计2210元,由原告经济开发区鑫发通信工程施工队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