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桥西区公用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涿鹿县运恒博瑞商贸有限公司与张家口市桥西区市政工程管理处买卖合同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崇礼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崇执终字第33号 申请执行人涿鹿县运横博瑞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男,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张家口市桥西区市政工程管理处。 法定代表人***,男,系市政工程管理处处长。 本院在执行涿鹿县运横博瑞商贸有限公司与张家口市桥西区市政工程管理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申请人张家口市桥西区市政工程管理处自动履行了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崇礼县人民法院(2013)崇民初字第39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