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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皖0311民初1314号 原告:***,男,1965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冠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0年1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 被告:安徽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明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明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安徽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3年5月3日立案。本院于2023年5月31日收到原告***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