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青2801民初711号
原告:***,无职业,住格尔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盐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地矿格尔木地质工程勘察院,住所地格尔木市昆仑路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801227580169H。
法定代表人:***,院长。
原告***与被告地矿格尔木地质工程勘察院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4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与地矿格尔木地质工程勘察院诉***劳动争议一案系同一事实,认为本案应并入(2021)青2801民初922号案件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1)青2801民初922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