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昆能地质工程勘察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地矿格尔木地质工程勘察院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青2801民初711号 原告:***,无职业,住格尔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盐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地矿格尔木地质工程勘察院,住所地格尔木市昆仑路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801227580169H。 法定代表人:***,院长。 原告***与被告地矿格尔木地质工程勘察院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4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与地矿格尔木地质工程勘察院诉***劳动争议一案系同一事实,认为本案应并入(2021)青2801民初922号案件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1)青2801民初922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