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青2801民初1306号
原告:地矿格尔木地质工程勘察院,住所地青海省格尔木市昆仑南路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801227580169H。
法定代表人:***,院长,身份证号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坤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9年12月8日生,汉族,无业,住青海省格尔木市,身份证号XXX。
原告地矿格尔木地质工程勘察院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7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一并作出裁决。被告***不服格尔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格劳人仲案字(2021)第24号仲裁裁决书,向本院提起诉讼,该案[(2021)青2801民初1050号]已于2021年4月8日立案,现原告地矿格尔木地质工程勘察院亦不服格劳人仲案字(2021)第24号仲裁裁决书向本院提出诉讼,故本案应并入(2021)青2801民初1050号案件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1)青2801民初1050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五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