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天王起重机有限公司

武汉天王起重机有限公司、贵溪市速通物流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681财保2号之一
申请人:****起重机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6717933385C,住所地武昌区中南路10号鹏程时代25层26号。
法定代表人:梁有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睿,湖北左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贵溪市速通物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681MA35FM32M,住所地江西省贵溪市金邸华府3栋1单元0102号。
法定代表人:熊狮。
申请人****起重机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贵溪市速通物流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申请人****起重机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本院于2019年4月11日作出(2019)赣0681财保2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贵溪市速通物流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在诉讼阶段,被申请人贵溪市速通物流有限公司与申请人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完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已经履行完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所采取的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应予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贵溪市速通物流有限公司所有的中国建设银行36×××75账户的银行存款12300元的冻结。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付育红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方阿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