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681执保112号
申请人:****起重机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6717933385C,住所地武昌区中南路10号鹏程时代25层26号。
法定代表人:梁有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睿,湖北左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贵溪市速通物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681MA35FM32M,住所地江西省贵溪市金邸华府3栋1单元0102号。
法定代表人:熊狮。
申请人****起重机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贵溪市速通物流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贵溪市速通物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300元,在冻结银行存款不足部分,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起重机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顺利审结、执行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贵溪市速通物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300元;
二、在冻结银行存款或提取等额收入不足的部分,查封、扣押被申请人贵溪市速通物流有限公司的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43元,由申请人****起重机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付育红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汪 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