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0891财保136号
申请人:淄博鑫源水处理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南郊镇东陈路工业园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67731739238。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山东大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英格尔(山东)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济宁市高新区海川路创意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MA3QKUJX8L。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淄博鑫源水处理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英格尔(山东)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210000元或查封、冻结其名下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已以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英格尔(山东)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21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1570元,由申请人淄博鑫源水处理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