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鑫源水处理工程有限公司

淄博鑫源水处理工程有限公司、英格尔(山东)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鲁0891执72号 申请执行人:淄博鑫源水处理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67731739238。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南郊镇东陈路工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山东大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英格尔(山东)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MA3QKUJX8L。住所地济宁高新区海川路创意大厦706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执行的淄博鑫源水处理工程有限公司与英格尔(山东)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2022)鲁0891民初4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英格尔(山东)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淄博鑫源水处理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1月11日依法立案执行。 2023年1月12日向被执行人英格尔(山东)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英格尔(山东)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淄博鑫源水处理工程有限公司货款205000元及违约金(以205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6.525%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88元,由被执行人英格尔(山东)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被执行人至今未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中确定的义务。 本院于2023年1月11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英格尔(山东)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有价证券、股权、房产、土地、车辆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发起人行查控。经查,被执行人英格尔(山东)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有多个银行账户及互联网银行账户,无有价证券、房产等财产信息。 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英格尔(山东)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多个银行账户,实际冻结金额较少,不宜扣划。2023年2月9日,本院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对被执行人英格尔(山东)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作出限制消费令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本院对被执行人英格尔(山东)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展开线下调查:一、2023年2月3日本院通过济宁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登记信息,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二、2022年2月3日本院通过济宁市车辆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登记信息,名下有鲁HR6K**的车辆登记信息,当日查封,无抵押,轮候第八封;三、2023年2月6日本院通过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工商登记信息,无对外出资信息;四、2023年2月7日本院工作人员对被执行人英格尔(山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展开线下调查,到达济宁高新区海川路创意大厦706室,室内无人,通过物业工作人员了解到,之前该公司在706办公,后来搬走了,具体情况不清楚,不知去向。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在执行淄博鑫源水处理工程有限公司与英格尔(山东)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英格尔(山东)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约谈申请执行人淄博鑫源水处理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后,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