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粤2071民初33464号
原告:广州市南某防火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腾某,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山市棕某物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民众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州市南某防火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棕某物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棕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南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棕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南某公司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被告支付货款85749.79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85749.79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业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年利率计算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事实与理由:被告与原告于2016年6月11日签订了民众科某新城一期木质入户防火门、钢质防火门、防火卷帘销售(安装)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但被告仍拖欠原告货款85749.79元未付。
原告南某公司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了下列主要证据:1.防火门类销售(安装)合同;2.增补项目报价单;3.工程结算汇总表及结算明细;4.工程安装数量清单;5.对账单。
被告棕某公司未到庭应诉,亦没有提交书面答辩及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6月10日,棕某公司(甲方)与南某公司(乙方)签订防火门类产品销售(安装)合同,约定甲方将民众科某新城一期木质入户防火门项目承包给乙方制作、安装。工程产品数量及单价方面载明沙比利饰面木质豪华入户防火门(含门框),数量暂定598.4平方米,综合单价计600元/平方米,计359040元。工程量如有变更,其综合单价不变,工程量按工地现场实际发生数量结算。办理消防验收并取得消防验收合格证后支付至实际完成工程总量的95%,保质期1年,剩余5%质保金在保质期满后如无任何维修事宜的则全部支付。
南某公司主张合同范围内的实际工程量是618.86平方米,故结算款应为371316元;此外,尚有增补工程结算造价171935.74元,包括防火卷帘工程结算造价61672.5元、钢质防火门工程结算造价110263.24元;以上合计543251.74元,棕某公司仅付款457501.95元,尚欠工程款85749.79元未付。南某公司主张其已提交了结算资料,但棕某公司不愿意在结算资料上盖章确认,故只能诉至法院主张权利;而且工程于2018年9月完工,保修期是一年,再往后推算一年,故从2020年10月1日起计算逾期付款利息。
本院认为,本案系承揽合同纠纷。南某公司与棕某公司签订的防火门类产品销售(安装)合同系双方自愿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内容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履行。棕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自行放弃举证、质证及抗辩的权利,应自行承担相应的诉讼风险。对于南某公司所主张的棕某公司欠付款项,有其提交的增补项目报价单、工程结算汇总表及结算明细等证据及庭审陈述为证,棕某公司未能出庭予以反驳,本院予以采信。故南某公司主张棕某公司应向其支付剩余款项85749.79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南某公司主张的逾期利息自2020年10月1日起算,符合合同约定,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亦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南某公司的诉讼请求,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七百八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被告中山市棕某物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广州市南某防火门有限公司支付剩余款项85749.79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计算方式:以85749.79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68元,减半收取计1084元(已由原告广州市南某防火门有限公司预交),由被告中山市棕某物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直接向原告广州市南某防火门有限公司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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