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粤0104民初51471号之一
原告:广州市南粤防火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从化区太平镇创业路29号8栋。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永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永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金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中山五路百汇广场17楼1718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州市南粤防火门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金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1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广州市南粤防火门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市南粤防火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457元,由原告广州市南粤防火门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