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南粤防火门有限公司

广州市南粤防火门有限公司、南宁恒大城市建设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桂0108民初8975号 原告:广州市南粤防火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从化区太平镇创业路29号8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19108471X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深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宁恒大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歌海路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079077333L。 法定代表人:***。 案由:票据追索权纠纷 适用程序:简易程序 立案日期:2022年9月5日 开庭日期:2022年10月19日公开开庭 当事人到庭情况: 原告方:原告广州市南粤防火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粤防火门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 被告方:被告南宁恒大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宁恒大城市建设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原告诉讼请求 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票据款167850.13元及利息(计算方式:以167850.13元为基数,按照LPR利率,自2022年8月1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答辩意见 被告南宁恒大城市建设公司未作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查明事实 1、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基本情况 1.票据票号:230361107908020210629962865681; 2.出票人、承兑人:均为南宁恒大城市建设公司。 3.收票人:南粤防火门公司。 4.票据金额:167850.13元。 5.出票/承兑日期:2021年6月29日。 6.汇票到期日:2021年12月29日。 7.能否转让:可转让。 8.承兑信息:承兑人承兑“本汇票已经承兑,到期无条件付款”。 9.票据状态:拒付追索同意清偿已签收。 2、汇票转让背书情况 2021年7月8日,南粤防火门公司将案涉票据背书转让给广州市铭易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2021年7月13日,广州市铭易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将案涉票据背书转让给肇庆市高要区金利镇晶达五金制品厂。 2021年7月15日,肇庆市高要区金利镇晶达五金制品厂将案涉票据背书转让给佛山市杭兴五金件有限公司。 三、提示付款、追索清偿情况 2021年12月29日、2022年1月5日、2022年1月12日,佛山市杭兴五金件有限公司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向承兑人提示付款,均遭拒付。2022年1月17日,佛山市杭兴五金件有限公司向肇庆市高要区金利镇晶达五金制品厂申请追索,肇庆市高要区金利镇晶达五金制品厂于2022年1月18日进行清偿。2022年1月18日,肇庆市高要区金利镇晶达五金制品厂向广州市铭易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申请追索,广州市铭易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2022年月18日进行清偿。2022年6月15日,广州市铭易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向原告发出追索申请。2022年8月11日,原告向广州市铭易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进行清偿,清偿数额167850.13元。 本院意见 本院认为,案涉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为可转让汇票,背书具有连续性,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被追索人清偿后,可以向其他汇票债务人行使再追索权。本案中,原告作为前手背书人被追索后,依法进行清偿,其可向作为出票人、承兑人的被告行使再追索权。原告要求南宁恒大城市建设公司清偿案涉汇票金额并支付自其清偿日起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利息应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裁判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南宁恒大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原告广州市南粤防火门有限公司支付汇票金额167850.13元; 二、被告南宁恒大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原告广州市南粤防火门有限公司支付利息(计算方式:以167850.13元为基数,自2022年8月1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义务人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1829元,由被告南宁恒大城市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上诉人应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01********。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也不提出缓交、免交申请,或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不被批准仍不按期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