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605执2581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南粤防火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太平镇创业路29号8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19108471X4。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嘉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迎金一路1号上林一品苑一期商业二层01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5701266414。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州市南粤防火门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嘉美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粤0605民初1398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法律文书,佛山市南海嘉美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147493.28元及诉讼费1624.94**广州市南粤防火门有限公司。因被执行人没有按期履行上述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上述款项及利息,故本院于2022年9月28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佛山市财产查控网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证券、工商登记等情况进行查询,本院冻结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嘉美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号码:914406055701266414)帐号4452********(开户网点: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东盛支行)的人民币存款152695.91元,上述账户的冻结期限为一年,冻结期限自2022年10月10日至2023年10月10日,但因上述账户为监管户,按照法律相关规定,账户在监管期间只作查封不作扣划。如申请执行人认为上述账户需要继续冻结的,须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继续冻结的相应法律后果。除此之外,本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名单并限制其法定代表人高消费,并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在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限期内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
执行员 ***
执行员 杨 洋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