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京0107民初18332号
原告(反诉被告):广州市南粤防火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创业路29号8栋。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广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中铁二十二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30号院6号楼11、12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2年2月19日出生,中铁二十二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职员,住公司宿舍。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0年2月4日出生,中铁二十二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职员,住公司宿舍。
原告(反诉被告)广州市南粤防火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粤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中铁二十二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南粤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反诉原告)中铁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反诉被告)南粤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支付已经交付货物的拖欠款项(含质保金20000元、增项45080元)509167.88元及利息(以509167.88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16日按照年利率15.4%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支付尚未交付的防火卷帘门货款633766.4元及相应的仓储费26500元;3.按照合同第九条约定应支付的违约金13783.36元;4.支付律师费132293.43元;5.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20年6月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编号02-HY-WZCG-2020-028《门买卖合同》,6月8日签订了编号02-HY-WZCG-2020-039《防火门买卖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如期向被告提供电解板室内门、钢板平开门、防火门、防火卷帘门等物料并完成相应的安装工作且经被告经理部签字确认。2020年7月16日原告经过向被告交底并结算价格为2689167.88元,被告支付防火门2000000元后至今未付电解板室内门、钢板平开门、防火门余款689167.88元,防火卷帘门款633766.40元。经原告在此期间反复多次催讨,被告仍拒绝支付。被告的行为已明确构成违约,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被告(反诉原告)中铁公司辩称:双方结算金额合计2549887.88元,中铁公司已付款2200000元,欠付金额为349587.88元,与南粤公司主张金额不一致,此外,认可履约保证金的金额20000元并同意在解除合同的情况下返还。2021年9月10日南粤公司发来工作联系函后,我方及时进行了回复,明确说明图书馆的防火卷帘门和防火门均可以生产并进场安装,且需要南粤公司把之前已经安装好的有质量问题的宿舍入户门和防火门进行维修,南粤公司一直说因为生产限电无法正常生产,截至2022年3月还未进场安装图书馆防火卷帘门和防火门,严重影响进度,原告主张律师费没有法律依据,且其证据中的数额不能证明其律师费金额。中铁公司因对方未及时履行维修义务,另提出反诉请求:1.判令南粤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59726.6元;2.判令南粤公司修理其所安装的宿舍入户门出现的门锁、把手、上悬窗玻璃以及防火门的锁、合页、限位器等存在的问题。
原告(反诉被告)南粤公司辩称:我方在2021年11月1日发出催款函,告知对方因对方没有按期履行付款义务,我方拒绝安装。对方所称质量问题,我方已于2020年、2021年9月20日复函并邮寄补齐了相关的配件,工程交付时已经验收合格。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2020年6月5日,中铁公司(甲方、出卖人)与南粤公司(乙方、买受人)签订《门买卖合同》(合同编号02-HY-WZCG-2020-028),其中载明:双方依据招标编号为CR22G-GJSHY-WZ-2020-30的M-01包件招投标相关文件,就甲方广师大河源校区项目门采购达成本合同,合同约定乙方向甲方出售电解板室内门、钢板平开门(2种规格)、防盗门,价款为2240820元,该价格为打包价,包括材料费(主材及配件)、包装费、试验费、储存费、运杂费、安装费、管理费、利润、安全风险费用、服务费、装卸费、售后服务费及相关税费等抵达甲方指定地点的所有费用。合同另载明:合同数量为暂定数量,实际结算数量按照实际交付、安装完毕并验收合格的物资数量计算,实际交付数量以甲方指定的两名验收人员签字并加盖甲方项目部公章的单据为准,只有甲方工作人员签字而未加盖甲方印章的单据不能作为结算依据,买方指定验收人员及签字如下:(原告提交的合同中该处未填写)。固定单价材料按上述表格单价结算,每月11日至次月10日为一个供应周期,每个供应周期结束后3天内,乙方持甲方开具的有效材料单据到甲方项目物资部门进行结算并出具对账结算单。每供应期结算后5日内,乙方应按已交货付且验收合格、合同约定当期数额向甲方开具等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乙方应自开具发票之日起15日内将发票送达甲方,甲方签收发票的日期为发票的送达日期,甲方收到乙方合法有效的增值税发票后,扣除该批物资价值的5%作为质量保证金(质保期为12个月);该批物资价值剩余的货款,甲方在30日内支付该周期结算货款的70%,剩余部分在120日内支付……质保期满后一个月内无息返还质保金。在合同签订之前乙方需要向甲方账户汇入合同总价1%的履约保障金……合同履行完毕后甲方在15日内将履约保证金无息返还给乙方。甲方书面通知后10日内货到现场,15日内安装完毕。与甲乙相关的单证转移为货物清单。货到验收、安装完毕后验收。由甲方物资人员验收数量,技术质量人员验收质量,试验人员对到货物资取样检测。甲方在验收中如发现货物的品种、幸好、规格、花色和质量不和规定或约定,应在妥善保管货物的同时,自收到货物后3日内向乙方提出书面异议,在异议期间,甲方有权拒付不符合合同规定部分的货款,甲方验收时未及时发现的质量缺陷,不免除乙方的质量责任,乙方应在接到甲方书面异议后,应在3日内负责处理并通知甲方处理情况,否则即视为接受甲方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甲方逾期付款的,宽限期为6个月,宽限期后应按同期银行一年期货款基准利率向乙方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违约金的上限为欠付货款金额的2%。乙方不能交货或拒绝供货的,向甲方偿付不能交货部分货物价格总额10%的违约金。乙方所交货物品种、型号、规格、花色、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如甲方同意利用,应按质论价;甲方不能利用的,应根据具体情况,由乙方负责包换或保修,并承担修理、调换或退货而支付的实际费用,造成工程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乙方逾期交货的,应按照逾期交货金额每日万分之四计算,向甲方支付逾期交货违约金,并赔偿甲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如逾期超过15日,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可就遭受的损失向乙方索赔。乙方对产品本身保修期为二年,对产品安装保修期为二年,保修期内发生质量问题,乙方应在二日内上门维修,如不能按时维修、乙方未按甲方所指定期限修复完毕或连续修复两次仍不能达到甲方满意,则甲方有权另行委托他人进行修复,所产生费用由乙方承担(保修期自本合同所指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交付甲方之次日起计算)。
2020年6月8日,中铁公司(甲方、出卖人)与南粤公司(乙方、买受人)签订《防火门买卖合同》(合同编号02-HY-WZCG-2020-039),其中载明:双方依据招标编号为CR22G-GJSHY-WZ-2020-30的FHM-01包件招投标相关文件,就甲方广师大河源校区项目防火门采购达成本合同,合同约定乙方向甲方出售防火门,合同价款为1230727.4元。合同另约定:甲方书面通知后10日内货到现场,15日内安装完毕,未能按时交货每推迟一天罚款2000元,由甲方指定人员进行验收、试验,乙方需配合验收人员,并取得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合同中结算、交货、付款、验收、提出异议、违约责任等约定与《门销售合同》相同。
中铁公司为证明已经交付完成的货物价值,其提交由双方签章的结算单及南粤公司开具的发票,南粤公司认可以上证据,庭审中,根据结算单、发票及合同约定,双方确认以下事实:(1)2020年7月17日签订的日期栏显示为2020年7月16日的结算单两张,结算金额分别为875280元、430223.8元,南粤公司于2020年7月17日开具以上两金额的发票,双方对于以上两笔款项扣除5%质保金后的款项的支付时间**为:2021年2月17日前应付913852.66元,2021年6月17日前应支付326375.95元;(2)日期栏显示为2020年8月3日的结算单两张,结算金额分别为339780元、165019.8元,南粤公司于2020年8月24日开具以上两金额的发票,双方对于以上两笔款项扣除5%质保金后的款项的支付时间**为:2021年3月24日前应支付353359.86元,2021年7月24日前应支付126199.95元;(3)2021年1月12日签订的日期栏分别显示2020年12月20日、2020年11月24日的结算单,结算金额分别为60984.28元、678300元,南粤公司于2021年1月12日开具以上两金额的发票,双方对于以上两笔款项扣除5%质保金后的款项的支付时间**为:2021年8月12日前应支付517499元,2021年12月12日前应支付184821.07元。
南粤公司另称除以上结算金额外,尚有增项价款45080元,为此其提交了日期为2020年11月24日的结算单一张,其中第七项显示交货名称为“***增加拉手材料费12元+拉手安装费8元,计20元/樘×2254樘”规格型号显示为“MM1028”,该结算单由中铁公司指定的两名验收人员签字,但未经中铁公司盖章。中铁公司称门拉手系合同约定的配件,不应当另行计费。南粤公称样品中并无门拉手,故门拉手应为增项,为此其提交了MM1028门样品图,样品图中仅有门把手并无门拉手,中铁公司认可该图片。
另查,中铁公司已经向南粤公司支付货款220万元。中铁公司提交了银行业务回单,其中显示:(1)2020年7月27日转账800000元;(2)2020年8月11日转账200000元;(3)2020年9月17日转账500000元;(4)2020年12月24日转账两笔合计200000元;(5)2021年2月2日转账500000元。双方均表示以上货款系对两个合同的混同付款,不能进行区分。
根据以上应付款(不含质保金)节点及实际付款情况,截至2021年8月12日,中铁公司发生逾期支付款项金额为37287.42元,截至2021年12月12日发生逾期款项合计222108.49元。
南粤公司主张依据合同约定,质保期为自发票开具之日起的12个月,考虑合同约定的6个月的付款宽限期,质保金的支付时间及金额分别为:2022年1月17日前应支付65275.19元,2022年2月24日前应支付25239.99元,2022年7月12日前应支付36964.21元。
2021年9月10日,南粤公司向中铁公司出具工程联系函,其中载明:截止2021年9月8日,贵司尚欠我司到货已安装完毕门的货款689167.88元,该款项已经拖欠一年有余……逾期产生的滞纳金我司将依法追回……其中的防火卷帘门我司生产完毕存放在工厂(我司于2021年05月生产完成,)我公司领导曾多次去项目协调进场安装事宜,但贵司均未予以回复。现货物在工厂仓库已经堆放4月有余,请贵司项目部尽快处理进场安装事宜。该批卷帘门价值633766.4元,如贵司取消该批防火卷帘门将按货值的70%计算货款443636.48元赔偿我司损失,货物在工厂的仓储费用和保管费用从即日起按500元/天计算……附《广东技术师范大学河源校区防火卷帘生产完毕数量清单》,该附表显示的货款价值为633766.4元。
2021年9月26日,中铁公司向南粤公司出具工作联系单,其中载明:关于贵单位发来的工程联系函我部于2021年9月25日收到,对贵单位提出的图书馆防火门及防火卷帘门进场事宜进行明确,来函中对图书馆所需防火卷帘门及防火门从即日(2021年9月26日)起可以进场安装,安装期间贵单位须遵守工地安全文明施工及进度要求,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图书馆防火门和防火卷帘门安装施工,并按要求对贵单位所安装宿舍入户门出现的门锁、把手、上悬窗玻璃等损坏及时修复。本案中,中铁公司仍主张南粤公司对以上损坏部位进行修复。
庭审中,中铁公司表示其未支付应付款项系因南粤公司提供的货物存在其在以上工作联系单中所称的门锁、把手、上悬窗玻璃损坏等质量问题。南粤公司称其未继续供货系因中铁公司逾期付款,双方均称不同意继续履行合同,双方均表示己方各项诉请均系基于要求解除合同的情况下提出。
南粤公司主张中铁公司支付其已经生产但尚未交付的《广东技术师范大学河源校区防火卷帘生产完毕数量清单》中的防火卷帘门货款633766.4元及该部分货物的仓储损失,为证明仓储损失,其提交了库房租赁合同及库房情况照片等证据,中铁公司对以上证据均不予认可。
上述事实,有《门买卖合同》、《防火门买卖合同》、结算单、发票、付款凭证、工作联系函及双方当事人当庭**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南粤公司与中铁公司签订的《门买卖合同》、《防火门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该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依约履行合同义务。根据中铁公司提交的由其加盖公章的结算单及双方对结算单签订程序的约定,本院认定中铁公司已经对南粤公司交付的货物验收合格,另根据合同约定,中铁公司对于验收中未发现的质量问题可在收货后3日内提出书面异议,但中铁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在约定期限内就其主张的未贴牌等质量问题提出过书面异议,应视为南粤公司交付的货物符合合同约定,中铁公司所提交的照片亦不足以证明其所主张的质量问题,此外即便中铁公司所主张的质量瑕疵事实存在,其主张的相关问题亦不足以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法律后果,故本院认为中铁公司无法依据其所主张的质量瑕疵取得合同解除权,对于中铁公司主张南粤公司支付违约金并进行修理的反诉请求,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根据庭审中查明的事实,中铁公司存在逾期支付合同款项的行为,且双方约定了质保金及保修期,中铁公司所称质量问题不能成为付款义务的对抗事由,故本院认定中铁公司构成违约,南粤公司据此主张解除合同并主张中铁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因合同业已解除,双方均不同意继续履行合同,南粤公司主张的尚未交付部分的货物的货款,本院不予支持,就该部分已经生产完成的货物的相应损失,其可另行主张。就已经交付的货物价款,中铁公司应支付尚欠质保金在内的货款合计349587.88元。就南粤公司主张的履约保证金20000元,因中铁公司同意返还的条件已经具备,本院判令中铁公司向南粤公司返还该款项。就南粤公司主张的门拉手的增项费用45080元,因样品中并无该拉手,故本院认定安装该拉手的价款系增项,该部分价款已经通过验收签字,本院对原告该部分诉请数额予以支持。就南粤公司主张的利息,无合同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就其利息损失本院在其主张的违约金中予以考虑,考虑中铁公司的逾期付款金额、时长、中铁公司的过错程度,本院认为南粤公司主张的违约金13783.36元未超过其合理范围,对其主张的违约金予以支持。
就其主张的仓储费用损失,因南粤公司已经在《工作联系函》中列名已经生产完毕的货物清单,中铁公司未提交相反证据,应认定南粤公司已经完成列表中所列货物的生产,本院依据尚未提货的货物数量、货物包装、仓储市场价格、中铁公司过错程度等情况酌情确定。
原告主张的律师费,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中铁二十二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广州市南粤防火门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49587.88元、增项货款45080元、履约保证金20000元、违约金13783.36元;
二、中铁二十二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广州市南粤防火门有限公司支付仓储费用20000元;
三、驳回广州市南粤防火门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中铁二十二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全部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640元,由广州市南粤防火门有限公司负担11220元(已交纳),由中铁二十二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420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给付广州市南粤防火门有限公司)。
反诉费500元,由中铁二十二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胡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