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491民初14985号
原告:果麦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钱江浙商创投中心2幢406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航,上海锦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锦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万章盈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北三环中路甲29号院2号楼B-901号(德胜园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果麦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万章盈科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9日立案。原告果麦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果麦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七日
法 官 助 理 张 欣
书 记 员 刘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