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赣0802民初3608号之一
原告:***,男,1973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吉安市吉州区。
被告:江西俊熹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吉安市吉州区吉福路108号万家太阳城7幢2-13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2MA38P26P4P。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江西俊熹建设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336元,减半收取计2668元,财产保全费16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