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眉山分公司

某某等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眉山分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京73民终195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81年3月4日出生,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华沛德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眉山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眉山大道东一段6号。 负责人:***,总经理。 原审被告: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地块新浪总部科研楼3层313-316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眉山分公司、原审被告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8民初230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18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57元,减半收取128.5元,由上诉人***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