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京73民终195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81年3月4日出生,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华沛德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眉山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眉山大道东一段6号。
负责人:***,总经理。
原审被告: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地块新浪总部科研楼3层313-316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眉山分公司、原审被告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8民初230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18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57元,减半收取128.5元,由上诉人***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