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川1421民初427号
原告:四川奇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府新区仁寿视高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眉山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眉州大道东一段6号。
负责人:***,经理。
原告四川奇捷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眉山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21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奇捷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四川奇捷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曾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