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川1421民初5482号之一
原告:***,女,1960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
被告:四川景云祥通信股份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武兴四路166号8栋4层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住四川省邛崃市,公司副经理。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眉山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眉州大道东一段6号。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
原告***与被告四川景云祥通信股份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眉山分公司、第三人南充市耀薪际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四川锦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2021年10月18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第三人南充市耀薪际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四川锦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予以准许。2021年11月22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因原告***在诉讼过程变更诉讼请求,导致实际缴纳的诉讼费为10,404元,超出应缴诉讼费10,379元(10,404元-25元),该款可向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申请退费。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