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川1421民初6998号
原告:四川奇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府新区仁寿视高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言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眉山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眉州大道东一段**。
负责人:***。
原告四川奇捷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眉山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9日立案。原告四川奇捷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减、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奇捷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蓝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