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眉山分公司

某某与四川桓源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眉山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川1702民初4898号 原告:***,男,1982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隆昌县。 被告:四川桓源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达州市通川区朝阳西路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700714460439J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眉山分公司,住所地:眉山市东坡区眉州大道东一段6号 负责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400709147552D 原告***与四川桓源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眉山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九日 一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