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川1702民初4898号
原告:***,男,1982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隆昌县。
被告:四川桓源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达州市通川区朝阳西路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700714460439J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眉山分公司,住所地:眉山市东坡区眉州大道东一段6号
负责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400709147552D
原告***与四川桓源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眉山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九日
一书记员***